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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喷泉作品类型引发争议,具有独创性的喷泉喷射效果该如何保护?

  如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喷泉喷射效果,音乐喷泉厂家备受喷泉水景行业关注—— 音乐喷泉引发著作权保护之争

  近年来,随着我国喷泉水景行业的快速发展,音乐喷泉厂家涌现了一批越来越重视艺术表达的音乐喷泉公司。喷泉结合音乐的变化进行水柱、水型、灯光等的设计所形成的喷射效果,变化多端,五彩纷呈。“喷泉公司的优劣区别主要就在艺术性上。现在,越来越多喷泉公司开始注重喷泉喷射效果的艺术感。如果喷泉公司没有懂艺术的人,公司发展起来是很有难度的。”近日,中国喷泉水景委员会主任刘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种视觉表达应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否则抄袭模仿成风,必然不利于行业发展。

  这类视觉表达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获得保护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水景公司)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恒业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下称西湖管理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创作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然而,对于音乐喷泉作品到底属于何种作品类型,能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引发了广泛争议。

音乐喷泉设计.jpg

  在上述著作权纠纷案中,音乐喷泉作品属于何种作品类型,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作品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确实具有独创性。整个音乐喷泉作品进行舞美、灯光、水型、水柱跑动等方面编辑、构思并加以展现的过程,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这种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认为,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具有美感的独特视觉效果。故原告所主张的喷射表演效果属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认为,该案中法院对于音乐喷泉作品的认定不清楚,没有对客体作区分。他认为,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实现是运行计算机软件的结果。此时,客体是计算机软件,会涉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是伴随着音乐的播放。此时,客体是音乐,会涉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本身不是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如果通过摄像技术记录,此时客体是录像制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音乐喷泉作品可以构成录像制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科水景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其对音乐喷泉系列作品登记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科水景公司解释,由于著作权法上并无音乐喷泉作品这一单独类别,因此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只能选择与音乐喷泉作品最相近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作品的类别进行登记,而实际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是其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喷泉在特定音乐背景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只是通过摄像的方式把这种效果固定下来,该种作品要保护的实质是音乐喷泉喷射表演具体音乐曲目时具有美感的视觉效果。

  对此,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中科水景公司登记的作品类别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仅体现在摄制而成的录像或电影作品中,而不能涵盖原告本案中所要保护的喷泉与特定音乐结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中科水景公司所要求保护的该种效果并非法律上保护的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对象。

  那么从法理上而言,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音乐喷泉是将千姿百态的喷泉造型和音乐结合,其中存在舞美、灯光、水型、水柱跑动等方面的编辑和构思,音乐情感和喷射效果的融合体现了艺术美感,因此这类音乐作品应可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过,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作品类型。这也是上述音乐喷泉作品著作权纠纷中,被告对原告主张音乐喷泉系列作品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持有争议之处。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认为,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8种作品类型,但该条规定对于作品类型的列举并不是穷尽式的,并不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属于所列举中的一项。第三条中还规定了兜底性的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过该条规定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音乐喷泉并没有被法律或行政法规所具体明确为作品,适用第三条规定似乎存在障碍。但实际上,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种兜底性的作品类型,即汇编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音乐喷泉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另外,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将作品类型中兜底性的条款修改为“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如果草案通过,以后音乐喷泉这类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将不存在任何障碍。

  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看来,音乐喷泉作品主要还是一种艺术创作,体现了美感,不具有实用性,音乐喷泉厂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音乐喷泉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他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条不是决定作品是否受保护的条件,只是对典型作品的列举,不能涵盖所有的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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